学生表彰奖励条例(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4-02浏览次数:0

南通高等师范学校学生表彰奖励条例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狠抓常规管理,鼓励全校学生积极进取、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建设团结合作、健康向上的班集体,促进良好学风和校风的形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表彰奖励的对象、原则和种类

第二条  学校面向全校学生,对德、智、体全面发展,工作认真负责,思想品德优良,学习成绩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对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活动,在报刊杂志发表文章或作品,为学校赢得荣誉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奖励;对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表现突出者或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学校定期考核班级团学工作,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班级予以表彰。

第三条  学生表彰奖励原则

(一)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  表彰奖励的种类

(一)个人奖项

1.三好学生

2.优秀学生干部

3.单项优秀学生

4.优秀毕业生

5.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

6.奖学金

7.经校长室同意的其他奖项

(二)集体奖项

1.特色班级

2.先进班级

3.先进团支部、五四红旗团支部

4.经校长室批准的其他奖项

第三章  表彰奖励的条件

第五条  三好学生

(一)三好学生是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是全校学生学习的榜样。

(二)条件:

1.思想品德好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诚实守信,艰苦朴素,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3)自觉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遵守和维护学校规章制度;

(4)操行等第为优秀。

2.学习成绩好

(1)学习目标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自觉勤奋;

(2)较好地掌握各门课程知识,主要科目成绩均在80分以上,其余科目成绩在70分以上;

(3)重视职业技能训练,各项考核成绩均符合学校要求。

3.身心素质好

(1)注意公共及个人卫生,有良好的卫生和生活习惯;

(2)积极参加学校和班级组织的体育锻炼和文体活动,认真参加“两课”“三操”;

(3)体质强健,体育成绩优良,达到国家规定的体格锻炼标准;

(4)身心健康,注意心理的自我调节,没有不适当的过激情绪或行为。

第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

(一)优秀学生干部应从现任校团委委员、校学生会成员、各班团支部委员、班委会成员等学生干部中产生。

(二)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关心学校,自觉维护学校的利益和荣誉,乐于为学生和学校的管理服务;

2.顾全大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搞小团体主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谦虚谨慎,诚实守信;自觉遵纪守法,以身作则,在学生中享有较高威信;

3.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开拓进取,成绩显著;

4.能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学习勤奋刻苦,主要科目成绩在75分以上,其他科目成绩在70分以上,各项职业技能考核合格;

5.操行等第为优秀。

第七条  单项优秀生

(一)单项优秀生是指在德、智、体某方面或在竞赛、实习、科研等方面具有突出成绩或在为国家、社会、学校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

(二)条件:

凡被评为单项优秀生的操行等第必须为优秀或良好。

1.优秀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一贯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态度端正,表现积极,工作勤勉,实习成绩突出,受到各方一致好评;

2.学习优秀奖:每学期文化成绩总分名列全班前5名的;

3.学习成果奖:在报刊杂志发表文章、作品,或在科研方面有突出成绩的;

4.特长发展奖:代表学校参加各级各类比赛获市级三等奖(含)以上的或获得个人前六名和集体前三名中表现突出的;

5.突出贡献奖:为国家、社会、学校等做出突出贡献的;

6.校长室认可的其他单项奖励。

第八条  优秀毕业生

(一)优秀毕业生是学校给予努力学习、全面发展的应届毕业生的最高荣誉,作为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择优录用的依据。

(二)条件:

1.在校期间一贯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品德修养好,在各项集体活动表现突出,在校期间操行以优秀为主,其中四、五年级必须为优秀;

2.勤奋学习,基本功扎实,成绩优秀;

3.积极参加“两课”、“三操”,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质健康标准;

4.被评为学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五次以上,且必须在最后一学年内获得学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毕业生登记表中各项成绩均为优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优先参加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1.省、市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2.在校期间被评为南通市优秀团员两次以上;

3.基本符合评选条件,但在其他方面有特殊成绩的。

第九条  优秀团员

(一)优秀团员是学生中的中坚力量,是在学校三个文明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团员青年中的楷模。

(二)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

2.工作认真,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刻苦踏实,成绩优良(文化课成绩75分以上,技能课成绩70分以上)。

3.具有强烈的团员意识,热爱共青团组织,积极参加团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党、团组织的任务,认真履行团员义务。在团员青年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4.能自觉爱护校园环境,生活勤俭节约,衣着整洁,仪表端正、大方,讲文明、讲礼貌,尊敬师长、待人和气,团结同学,见义勇为,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5.年度团员民主评议等第为优秀。

符合第一项基本条件和下列条件(限当学年具备)之一者,经团组织考察可直接评选,不占指标:

(1)凡在急、难、险、重等突发事件或紧急关头表现特别突出的。

(2)入学前已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

(3)获得市级(含)以上个人荣誉称号或在有关竞赛中获得省级二等奖(含)以上奖励的。

第十条  优秀团干部

(一)优秀团干部应从现任校团委专兼职干部、校团委(系团总支)委员、各班团支部委员中产生。

(二)条件:

1.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积极靠拢党组织,有清醒的政治头脑和敏锐的洞察力,作风过硬,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有创新,能成为团员青年的政治核心和业务核心。

2.模范履行团员义务,积极维护团员青年的正当权益,带领和团结广大团员青年遵守团组织纪律,积极响应并实践上级团组织的号召,在推动三个文明建设活动中发挥先锋和表率作用;

3.热爱团学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热情、主动,乐于奉献,工作业绩突出;

4.勤奋学习科学、文化、专业知识,成绩优良。

5.年度团员民主评议等第为优秀。

第十一条  奖学金

(一)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分别奖励150元、100元、50元)

(二)评定标准

1.一等奖学金:

(1)学期操行等第定为“优秀”。

(2)必修课学期总评分各科都在85分以上,选修课学期成绩均为“良”或80分以上,职业技能考核科目按相应规定全部过关。

(3)全学期无事假,无迟到、早退及旷课、旷操现象,病假不超过4天。

(4)在学校和集体的工作、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2.二等奖学金:

(1)学期操行等第为“优秀”或“良好”。

(2)必修课学期总评成绩都应在80分以上,选修课为“良”或80分以上,职业技能考核1/2以上科目过关。

(3)全学期无旷课、旷操、迟到、早退现象,病假不超过5天,事假不超过3天。

(4)关心学校和集体,积极参加学校和集体的各项工作、活动,表现良好。

3.三等奖学金:

(1)学期操行等第为“优秀”或“良好”。

(2)各门必修课75分以上,选修课均及格。

(3)全学期无旷课、旷操、迟到、早退现象,病假不超过6天,事假不超过3天。

(4)有一定特长,关心学校和集体,积极参加学校和集体的各项工作,活动表现良好。

第十二条  特色班级

凡在争先创优活动中,能根据学校的总体要求和自身特点,瞄准单项目标,选定班集体建设的突破口,逐步形成某一整体优势,并长期保持、渐成特色的班级,学校予以表彰。其名称可以是守纪模范班、学业优胜班、卫生红旗班、体育先进班、文明新风班、进步显著班等。

第十三条  先进班级

(一)先进班级是学校授予班风优良、学风浓厚的班集体的光荣称号。

(二)条件:

评选先进班级的标准根据《南通高等师范学校班集体量化考核条例》确定。

1.政治态度端正: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政治活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抵制和反对任何有损祖国尊严和荣誉或危害社会秩序的言行,不断增强凝聚力,使班集体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2.学习风气良好:认真学习文化知识,自觉进行各项基本功训练,积极参加教育实践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学习目标明确,学习态度端正。

3.组织纪律严密: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服从学校工作分配,能按要求圆满完成学校交办的各项任务。班级有一套严密的管理制度与检查、考核的办法。

4.劳动卫生积极:热爱劳动,讲究卫生,教室、寝室、包干区保持清洁、整齐、美观。积极参加学校和班级组织的各种劳动和社会实践,踏实肯干,高质量完成劳动任务。

5.文体活动丰富:利用课余和周末时间积极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各类文体娱乐活动和思想教育活动。

6.安全保卫规范:具有防范意识,认真做好教室、宿舍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一方平安。

第十四条  先进团支部、五四红旗团支部

(一)先进团支部、五四红旗团支部是学校授予共青团工作表现突出的团部的光荣称号。

(二)条件:

1.班子建设好。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班子成员配备得力,责任明确,分工协作好;按期换届,团支书称职,团支部核心作用发挥好,支委会积极关心团员思想、学习和生活;重视团员青年发展工作,团员发展有计划,有步骤,团支部推优工作及时。

2.制度建设好。“三会两制一课”制度(支部大会、支委会、团小组会制度,团员教育评议、年度团籍注册制度,团课制度)健全落实好;团员教育、管理工作规范,组织生活质量高,发展团员坚持标准,按时交纳团费,团员团籍年度注册及时。

3.活动开展好。经常开展各项活动,广大团员青年积极参加;活动形式多样,有创新,富有特色;支委会紧抓理论学习为主的思想教育活动,大力开展以提高团员青年综合素质为主要目标的活动,支部工作有特色,工作成绩突出。

4.支部影响好。支部成员关心集体,团结互助,集体风气正,支部工作成绩突出;对团员青年提出高于一般青年的要求,发挥团员青年模范作用,递交入党申请书踊跃,有凝聚力和战斗力,把支部建设成为青年核心;团支部整体学风优良,考风严明,专业学习平均成绩良好以上。

5.依据《南通高等师范学校团支部工作考核评估细则》进行考核,综合评分达85分以上的团支部为“优秀团支部”,综合评分达95分以上的团支部为“五四红旗团支部”。

第四章  表彰奖励的比例

第十五条  学生表彰奖励实行比例控制。其中:三好学生控制在班级总人数的15%以内;优秀学生干部控制在全校在校生数的3%以内;单项优秀生控制在班级总人数的20%以内;优秀毕业生控制在毕业生总人数的6%以内;优秀团员控制在班级团员数的15%以内;优秀团干部控制在全校团员数的3%以内;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分别控制在各系在校生数的2%、4%、6%以内;特色班级控制在各系班级总数的30%以内;先进班级控制在各系班级总数的30%以内;先进团支部控制在各系团支部总数的30%以内,五四红旗团支部控制在各系团支部总数的5%以内。

第五章  表彰奖励的评审

第十六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优秀生、奖学金等奖项于每学期结束前,在班级推荐、班主任初评的基础上,统一填写相关评审表,由各系初审,汇总后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根据评选条件,在听取教务处、团委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进行表彰。表彰一般每学期举行一次。

第十七条  特色班级、先进班级等奖项于学期结束前由班级根据学期班集体量化考核情况确定申报,并填写相关申报表,由各系初审,汇总后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根据评选条件,在听取教务处、团委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核,报校长室批准后进行表彰。表彰一般每学期举行一次。

第十八条  优秀毕业生由毕业班班主任组织推荐并填写申报表,由各系初审,汇总后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根据评选标准审核,报校长室审定后表彰。表彰一般放在毕业典礼上举行。

第十九条  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和先进团支部、五四红旗团支部等奖项由团委于每年“五四”前后组织表彰。各班团支部在班主任的指导下,根据评审条件推荐人选,填写相关表格,由校团委统一审核表彰。

第二十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优秀生、优秀团员、优秀毕业生等奖项只颁发荣誉证书;奖学金除颁发荣誉证书外,每人另颁发奖金;特色班级、先进团支部颁发奖状,先进班级颁发锦旗。

第二十一条  省、市级的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执行。省、市级的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推荐对象原则上从校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省、市级先进集体的推荐对象原则上从校级先进班级中产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