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
第二条 组织性质
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是由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委、校长室领导,学校团委、学生工作处指导,依据上级学联的有关规定、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的全校性学生自治组织。
第三条 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开展学生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学生热爱祖国、勤奋学习、勇于实践,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
(二)组织学生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学习活动、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努力为学生服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作为学校党委、校长室和行政部门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密切配合学校中心工作,代表和维护学生的切身利益;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整洁优雅的学习环境;
(四)加强和发展同其他各校学生组织的联系,促进学生会工作的开展;
(五)本会承认全国学联和江苏省学联章程,参加全国学生联合会、江苏省学生联合会和南通市学生联合会,为其团体会员。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取得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的各专业学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会员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享受章程所规定的权利;
(五)学生会会员有退会的权利。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七条 学生委员会
(一)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执行机关,下设新校区、南通校区、如皋校区、学前教育系、人文系、数理系、外语系、信息技术系、音乐系、美术系、体育系十一个学生分会,作为校区、系部执行机关;
(二)学生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当选委员、候补委员组成;系学生委员会由各系部学生代表大会当选委员、候补委员组成;
(三)学校、校区、系学生委员会每学期至少举行两次全委会,分别由学校、校区学生会主席团和系学生分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各级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各级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分别参与校、校区、系学生会重大事项决策;
(二)筹备和召集下届校、校区、系两级学生代表大会;
(三)制定校、校区、系学生会总体工作计划;
(四)领导、组织和参与全校及系部的各种学生活动;
(五)审查和监督校学生会主席团、系学生会主席的日常工作和决定;
(六)各级学生会分别接受学校团委、学生工作处、校区分团委和系团总支、系主任室的指导、监督与审查,其通过的各项重要决议、机构的重大调整、工作总体计划以及其常代会负责人、主席团、各部负责人的人员任免、调整须报学校团委、系团总支批准并备案。
第九条 学生委员会主席团职权
(一)校学生会主席团是校学生委员会的常设权力机构,由各系学生会主席组成,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主持日常工作;校区学生会主席团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至两名,由校区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系学生会主席团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至两名,由各系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
(二)在学生代表大会和全委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全委会决议,主持校学生会日常工作,决定重大事项;
(三)负责召集全委会会议;
(四)决定校、校区、系学生会的机构设置和工作程序;
(五)领导校、校区、系学生会各部开展日常工作;听取、收集对校、校区、系学生会工作意见和建议,向学校有关部门和系部主任室反映学生的意见、要求和相关情况。
(六)领导、协调、督促各班级委员会工作,并协助学生工作处、各系主任室进行各班级委员会工作评估;
(七)向学校党委、校长室、团委(系团总支)、学生工作处(系主任室)汇报校、校区、系学生会工作。
第十条 学生会干部任命、选聘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学校,关心集体,甘于奉献,乐于为同学奉献,在所在班级有较高威信;
(二)遵章守纪,品行端正,操行等第得“优”率不低于80%;
(三)学习认真,成绩优良,文化课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技能科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特长突出;
(四)公平公正,善于合作,管理能力强;
(五)严格遵守学生会章程和有关组织原则,工作作风踏实,富有创新精神;
(六)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经过学校团委(系团总支)、学生工作处(系主任室)、学生会(学生分会)考察、推荐及批准;学生干部的选聘必须经过学校团委(系团总支)、学生工作处(系主任室)、学生会(学生分会)联合组织的笔试、面试及有关考核。
第四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校区学生代表大会和各系学生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学校党委、校长室领导和团委(系团总支)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及本组织章程,进行组织并独立开展工作。
(一)校、校区、系学生代表大会分别是校、校区、系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二)校、校区、系学生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得到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并报学校党、团组织和上级学联组织批准,学生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三)校、校区、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
(四)校、校区、系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五分之四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五)校、校区、系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二条 校、校区、系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校、校区、系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校、校区、系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四)审议通过校、校区、系学生代表大会提案;
(五)选举校、校区、系学生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六)讨论、决定应由校、校区、系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班 委 会
第十三条 各班委会是校、校区、系学生会领导下的基层学生组织,由班级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生工作处和校、校区、系学生会的双重领导,并在学校学生工作处、团委(团总支)的指导帮助下开展工作。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学校学生工作处和学生会规定。
第十四条 各班委会要认真贯彻学生工作处及校、校区、系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完成校、校区、系学生会的工作部署。同时根据各班委会的具体情况独立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
第十五条 班委会职责:
(一)协助辅导员、班主任做好班级日常管理工作;
(二)在学生的学习、生活、娱乐、社会实践等方面为同学提供服务;
(三)组织班级同学参加学校举办的各项活动并独立开展班级工作。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学生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学校关于学生会活动的专项经费;
(二)社会实践创收和社会资助、赞助、募捐等合理收入。
第十七条 经费使用受全体成员监督。
第十八条 经费的支出情况应每学年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