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高质量、高品位的校园文化,促进我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校内学生社团组织的管理,结合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在籍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繁荣校园文化,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群众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学生社团由共青团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负责全面管理,并在学校团委
指导下,由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具体管理。
第五条 本条例是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所有学生社团活动的基本准则,各社团及其成员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章 社团的建立
第六条 成立社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社团成员必须拥有共同的兴趣、爱好;
(二)社团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社团必须有健全的领导机构;
(四)社团必须具有一定数量(10人以上)品学兼优、能力特长突出的成员;
(五)社团原则上应聘请一名以上的辅导老师。
第七条 发起人须向学校团委提出申请。
(一)发起人需将筹备成立社团的书面申请递交到学校团委,经审核通过后正式成立社团;
(二)成立申请应如实、详尽地介绍社团成立的初衷、宗旨和社团发起人员的详细资料以及资金和场所的使用权情况等;
(三)社团名称应健康、恰当,并能够反映社团的宗旨、原则、特色,社团宗旨应符合党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要求,符合学校对学生教育培养的基本要求;
(四)社团应能指导、促进广大同学积极、健康地投身于生活、学习、工作,能较全面地发展和锻炼学生素质、能力。
第八条 申请步骤:
(一)申请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向学校团委提出成立申请,包括申请报告、社团成立初衷、社团章程、发起人、拟任负责人简历、联络方式等。
(二)接到申请后,团委定期召开社团联合会理事会,进行研究、审批。
第九条 社团筹备程序:
(一)筹备成立社团,应当在接到学校团委书面批准后,方可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团委汇报成立情况。
(二)社团应在成立两周内将下列材料送交学校团委:
1.年度或学期活动计划;
2.社团成员登记表;
3.社团负责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4.社团财物清册。
第十条 社团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名称、场所;
(二)宗旨、活动内容和活动区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及任职期限;
(六)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和经费来源;
(七)章程的修改办法;
(八)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各社团只限于在各社团章程所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凡涉及超出各社团所属范围的活动,须报学校团委审批。
第十二条 社团登记事项有不符合条件者,学校团委将令其限期补正,逾期不补,将不予登记;若宗旨不当或本校已有相同性质的社团,将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 社团的印章应经学校团委同意,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刻制,并及时备案。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刻制。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团委具有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校内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出问题的当事人将提交学校学生工作处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罚。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具有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协助学校团委做好社团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纪律,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团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学校团委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团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各社团实行民主集中制。各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大会的召开人数必须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大会的职责是:
(一)修订并通过社团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成员及会长;
(三)讨论并决定社团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和通过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五)社团的其它工作。
第十七条 各社团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及理事若干。
(一)会长全面负责领导各社团工作。会长、副会长及理事应遵守以下条件:
1.必须有较高的道德素质,能严格遵守校规校纪,学习成绩良好,具有较强的责任心,有一定创新和开拓精神;
2.受学校通报批评以上处分或团纪处分尚未撤销的,或者每学期文化课总评成绩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的同学一般不得担任社团管理工作;
3.不按学校规定开展工作,对社团工作不负责任,能力较弱,因其它原因造成较坏影响的,或半数以上社团成员集体要求罢免其职务者,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召开该社团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其职务;
4.社团成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两个以上社团的会长。
(二)理事会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1.规划社团发展方向;
2.决定开展或中止活动;
3.会内各项活动的协调、督促;
4.吸收会员,进行会员编制,依有关规定奖励或惩处成员;
5.代表社团对外联络和洽谈工作;
6.代表全体会员利益,及时向学校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汇报工作,提出有关建议。
第十八条 各社团选举的会长及理事会成员名单及材料在选举后应及时上报学校团委,学校团委审查合格后方可行使其职责。
第十九条 社团当选会长的任期按社团章程执行,中途改选须经学校团委批准,会长如因其他原因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会长代理。
第二十条 会员管理
(一)每学年初,学生社团可根据自身需要招聘一定数量的会员(各社团将成员人数一般控制在50人以内),补招、扩招新会员须经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
(二)各社团必须将会员名单及时报学生社团联合会;
(三)每一个同学都有参加或不参加社团组织的权利,都有对自己参加社团组织进行选择的权利,任何社团组织不得干涉;
(四)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通过学生社团联合会呈报学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学校团委有权将其解散:
(一)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背离社团宗旨,影响恶劣;
(三)连续一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四)社团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社团活动必须限定在课余时间进行,不经特许不得占用正常的工作和学习时间。
第二十三条 各社团举办活动应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各社团应于每学期初(第二周)向学校团委报送社团学期工作计划,每学期末(最后一周)报送学期工作总结,并接受学校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检查、考核。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团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第四章 社团活动及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团必须按计划开展活动,未按计划开展任何活动的,学校团委在召开学生社团联合会理事会的基础上有权决定是否有必要保留该社团。
第二十六条 社团开展活动需有以下步骤:
(一)活动申报:社团活动必须在举办之前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汇报详细的活动方案(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计划、人员、时间、场所以及使用经费等);
(二)活动审批:在接到活动申请后,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出答复,最长不超过48小时;
(三)活动总结:社团在活动结束后应向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活动总结;
(四)每次活动学生社团联合会必须派干事参与整个活动,活动后形成书面报告交与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每月底召开一次社团负责人例会,通报当月各社团活动情况,布置下月工作并进行交流,现场处理社团近期出现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社团活动开展过程中,如果遇到特殊的情况不能及时解决时,须及时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上报学校团委帮助解决,并在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一)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交流活动,均须学校团委批准;
(二)各社团如跨地域(南通市)活动必须于活动前一周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强行终止其活动;
(三)各社团如要开展校际交流活动,必须于活动的前一周报告学校团委,经批准后,由学生社团联合会派干事参加活动;
(四)各社团活动一般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如有特殊情况(如公益募捐活动),必须经学校团委、学生工作处、财务处批准。
第二十九条 校团委对社团举办的具有较高水平、较大影响的活动,以立项审批的方式予以支持。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的经费支持。社团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资助,须事先征得校团委的同意,并向社团成员公开说明。
第三十条 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须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及社团内部经费管理规范,应自觉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自律意识和节约观念。
第三十一条 社团自成立之日始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并接受社团成员及社团联合会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社团财产由社团集体占有使用。社团解散时,其财产由社团联合会结合社团章程进行处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二条 每年五月,学校团委通过学生社团联合会对上学年各学生社团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对于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学生社团,授予其“优秀学生社团”称号,并由学校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共同予以表彰。
第三十三条 每年五月,通过各社团民主选举、推荐,学校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考核,推选学生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若干,并由学校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共同予以表彰。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学生社团,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登记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一切学生社团。
第三十六条 凡以前规定和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共青团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