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4-02浏览次数:0

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  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学校团委直接组织的群众性组织。本会是由学校自愿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的团员青年所组成的非营利性机构,具有严格的组织性、纪律性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三条  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宗旨是: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第四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是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正式教职工和具有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承认本会章程,对志愿服务充满热情,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能够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

由本人报名申请,填写本协会会员登记表,经本协会理事会研究批准,即为会员。会员名单一式三份报学校团委备案。

第六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有质询、批评和监督本协会各项工作的权利;

(四)有询问和监督本协会财务开支情况的权利;

(五)有对本协会建议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六)有退出协会的自由。

第七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纪律和本章程的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听从协会各项活动安排;

(三)有参加学习和培训的义务;

(四)自觉维护协会的名誉和形象,在广大同学中扩大协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校规校纪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系团总支根据各系青年志愿者人数按比例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由选举产生的会员代表组成,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每学年召开一次,亦可视情况而定。大会的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民主表决方式。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讨论、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上一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五)监督本协会的财务活动;

(六)决定本协会其他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理事会人事的确定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决定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后,在15日内以书面的形式报学校团委审批、批准后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开展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实行集体领导制。理事会必须对会员代表大会和学校团委负责,自觉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本人自荐或由集体、他人推荐,经选举产生。理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四条  理事会职权包括: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正副会长和决定各部门的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会员选聘工作和各项活动的开展;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组织本协会工作;

(五)负责制定计划总结。

第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名、副会长及理事若干。

第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积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校规校纪;

(二)具有较高的工作热情、责任感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三)品行端正,学习成绩良好,全面发展,有一定的公益工作经验,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和影响力。

第十七条  理事会必须定期向学校团委汇报工作。

第四章  活  动

第十八条  本协会必须按照《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精神,有计划地组织和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宗旨,开展与本协会密切相关、有利于提高青年的志愿服务精神,有利于提高青年的实际工作能力,有利于营造校园助人为乐氛围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条  本会在组织面向全校的大型活动前,必须提前两周上交详细计划。中、小型活动应提前一周上交详细计划,并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及经费预算等,经报学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活动内容和形式

(一)定期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二)响应社会公益服务组织的号召开展相关活动;

(三)与兄弟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进行活动交流。

第五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社团的经费来源:

(一)学校及上级组织有关部门的拨款;

(二)正当的社会资助。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所规定的业务发展和会务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经费由指定理事负责管理,拨款、其他经济来源及各项活动收支情况必须设立专用帐本簿登记,保存各种原始单据,并随时接受学校团委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和通过,报学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本协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学校团委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