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共青团组织工作条例
(试 行)
(2016年5月28日共青团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第二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为了改进和加强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共青团组织管理工作,增强基层团组织的活力,依据团章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团的组织系统及机构设置
第一条 团的组织系统
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共青团的组织系统分为三级:一级团组织为校团委,二级团组织为校区分团委和各系团总支,三级团组织为团支部。团总支以教学系(部)为单位设置,团支部一般以班级为单位设置。教职工团员青年组成教工团支部。
第二条 团的机构设置
我校团委一般由13~15名委员组成,下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纪检部、文体部、社团部、志工部。
团总支一般由5~7名委员组成,下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委员、文体委员、社团委员、志工委员。团支部一般由3人组成,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
第二章 各级团组织的产生、改选和任期
第三条 学校团委由全校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团总支由各系(部)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1~2年;团支部由支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不超过1年。
第四条 团员代表大会代表和各级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差额选举(差额数不低于20%)。各级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要充分酝酿讨论,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同意后,提交代表大会选举。
第五条 校团委书记、副书记、分团委书记的产生,由上一届团委提出建议名单、报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团组织同意后,提交团员代表会议或团员大会选举。
团总支书记、副书记的产生,应将候选人名单报上级党、团组织同意后,提交其所在团总支团员代表大会选举。
第六条 团支部的改选一般在每年3月或9月进行。改选后应把新的支部委员会成员名单报系(部)团总支审批,系(部)团总支报校团委备案。
第七条 每年新生入学后,应成立临时团支部,由系团总支、班主任在征求团员意见基础上提出临时团支部委员名单。期中考试后一周进行改选,成立正式团支部。
第三章 团组织各机构的基本职能
第八条 校团委全面负责学校团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每学年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措施。根据不同时期的党的中心工作和青年的特点结合实际提出本校共青团工作的任务,做好学生的管理和思想教育工作;负责审议讨论团的各项工作计划及其方法、原则,决定团的人事任免,对团的工作实施行使监督权。
第九条 校团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团的会议,起草团的工作计划,报告、总结、规章制度;公文的收发、编印、文书档案的保管;对外接待及协调各团总支的工作。
第十条 校团委组织部,负责团的组织管理工作;通过业余团校对团员、团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和开展团课教育;进行团组织关系的接转和管理,统计团员情况,收缴团费和管理团员档案;做好“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校团委宣传部,负责团的宣传和团员青年的思想教育、引领工作;加强团的宣传阵地(团委网站、校园电视台、广播台、团刊等)建设;丰富团的生活,活跃团的工作,及时对团的重大活动进行宣传报道,运用新媒体做好团内舆情工作,提升团组织影响力。
第十二条 校团委纪检部,负责向全校团员青年进行团纪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团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负责实施学校各级团组织的工作考核和奖惩工作;受理团员的申诉和控告;负责检查学校团委的年度财务情况。
第十三条 校团委社团部,负责学校各学生社团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工作;协助各社团做好社团指导老师的选聘、考核工作;指导社团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建立和规范社团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校团委文体部,负责组织开展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各类文体活动,丰富课余生活;协助大学生艺术团组织和参加各类文艺演出活动;加强和其他高校学生文体活动的联系和交流。
第十五条 校团委志工部,负责学校青年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全校团员青年的志愿服务活动;宣传志愿服务活动,积极与各级组织和志愿团体进行交流合作;科学设计社会实践活动的规划,不断提高团员青年社会实践活动的水平,提高团员青年服务社会的奉献意识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 校团委书记,向学校团的代表大会和委员会负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主持团委日常工作,召集学校团委会议,贯彻落实学校党委、上级团组织和学校团的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领导并监督学校团委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团组织工作,参与党政部门有关青年工作的研究;抓好学校团委领导班子和机关自身建设,签发以团委名义上送、下发的文件材料。校团委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书记不在时,可履行书记职责。
第十七条 团总支书记,向该级团的代表大会负责。在校团委和系(部)主任室、党支部的领导下,主持系(部)团总支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团员代表大会、上级团组织和系(部)主任室、党支部的决议精神;指导团支部开展各项团的活动,抓好自身组织建设,检查监督团支部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团组织可设立与校团委相适应的机构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四章 各年级团组织的基本任务
第十九条 三年制大专一年级团支部和五年制大专一年级团支部,应着重引导青年学生尽快适应学校生活。
(1)开设各种活动场所,让同学们交流思想,联络友谊,促成青年学生人际关系的良性发展。
(2)组织学习团纪校规,适应学校的学习生活环境,明确学校团组织对团员的素质要求。
第二十条 三年制大专二年级团支部和五年制大专二、三年级团支部,应立足于指导学生进行创造性学习,训练各种基本技能而开展各项工作,循序渐进,提高素质。
(1)开展读书研讨活动,拓展知识面,提高理论水平,深化专业的学习。
(2)开展丰富的第二课堂活动,提高自理、自律能力。
(3)组织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引导青年学生认识、了解社会,增强参与社会工作能力。
(4)组织党、团知识教育,推荐优秀青年入党。
第二十一条 三年制大专三年级团支部和五年制大专四、五年级团支部,应立足于指导学生如何面对社会的选择,锻炼生存与竞争能力,为步入社会作思想、心理及能力上的准备。
(1)组织各问题讨论会,启发青年学生思考人生、社会,在我与社会、我与他人、我与自我之间找到向上发展的共振点,为步入社会作思想上的准备。
(2)配合学校的毕业教育,开展爱校、建校活动。
第五章 团的组织生活和团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团的组织生活是学校对团员开展工作的基本形式,各级团组织要定期或不定期过团的组织生活。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团组织要通过组织生活和团的活动对团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形势与改革教育、党的基础知识和团的知识教育,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方面的教育。团的组织生活要精心组织切忌形式主义。
团的组织生活的形式要与其内容相适应,主要包括上团课,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各种思想性、教育性较强的学习和活动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团组织要按要求做好团组织生活的规划安排,要求班级团支部每月组织一次,教工团支部至少每学期组织一次。
第二十五条 团员应自觉过团的组织生活,没有正当理由不过团的组织生活者,团组织应及时提醒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应给予相应的团纪处分,连续六个月不过组织生活和不参加团的活动者,被视为自行离团。
第二十六条 团支部要做好每次团组织生活的情况登记(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形式、决议等),每学期向支部大会公布一次,同时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团总支或团委汇报,组织生活的情况作为学校团委、团总支进行支部工作考核和团干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顶岗实习期间,学生团员可凭团员证参加实习单位的团组织生活。外来团员可凭团员证在学校团委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后,参加学校团的基层组织的组织生活。校内团员,在经得各系(部)团总支委员会许可的条件下,可凭团员证跨系、班参加团的组织生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党员应积极参加学校各级团组织的组织生活,并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六章 团总支、团支部工作手册
第二十九条 为了健全团的管理制度,实现团的基层组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团干部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同时为了便于检查,督促和评定基层团组织的工作,交流经验和信息,团总支、团支部建立团总支、团支部工作手册制度。
第三十条 团总支工作手册的内容包括团总支组织状况、团总支的青年社团组织状况、14~28周岁团外青年登记、团干、团员登记、入团积极分子登记、“推优”工作登记、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记录、团内经费、活动阵地、文件、资料、器材登记、年终工作总结、系(部)主任室对团总支工作评价、校团委对团总支工作评价、好人好事登记等内容。
团支部工作手册的内容包括记录团工作计划实施工作情况,组织生活和团日活动情况,团员表现思想动态和发展团员情况,团员奖惩和推荐先进团员入党情况,团员注册及收缴团费情况、团总支对团支部的工作评价等。
第三十一条 团总支、团支部工作手册作为检查、评议评估各总支、各支部工作依据之一,校团委及各团总支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团支部工作手册的健全情况。年底,团总支应将本年度的团总支工作手册交各系(部)主任室审阅并签署意见后送校团委存档,团支部应将本年度的团支部工作手册交给团总支审阅并存档。
第七章 团费收缴
第三十二条 校内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缴纳的团费为本人月基本工资的1%。自愿多缴不限,不带薪学习的学生团员,每月缴纳团费0.5元,自愿多缴不限。
第三十三条 新入团的团员,应以上级团委批准其为共青团员之日起缴纳团费。是当月15日前批准入团者交足该月团费,是当月15日后批准入团者应交足该月的半月团费。
第三十四条 28周岁以下的团员被批准为中共预备党员的,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三十五条 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团费。
第三十六条 组织关系(包括临时组织关系)已转出,应向关系转出后团组织缴纳团费。
第三十七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三十八条 校团委将团费按团章规定的数额上缴团市委外,留用部分用于团内各工作开支。